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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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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从2009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09年12月31日24时止【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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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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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出资的政策性保险,它属于责任保险而非人身保险的范畴。凡符合条件的我市居民,将自动纳入该保险的保障范围,无需自行办理并支付保险费【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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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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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属于我市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2、大气、土地、水污染等污染; 3、地震、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 (二)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不属于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责任范围: 1、任何财产损失; 2、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3、居民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 4、精神损害赔付或任何间接损失。 (三)居民非洪水期溺水身亡或正常游泳、戏水导致溺水身亡,以及不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也不属于我市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详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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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由政府出资,为全市市民(常住人口)办理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遇到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发生伤亡时提供救助保障,赔付最高金额10万元。【我有疑问】 |
| 具有厦门市户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居民;具有厦门市暂住资格证并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无厦门市户籍或暂住资格证但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务工、就学或居住满三个月的居民。【详细】 |
| 保险责任事故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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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
(二)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森林火灾;
(四)非战争状态下有组织的配合部队军事行动;
(五)在上述灾害或事故中的抢险救灾行为。【详细】 |
| 责任限额 |
| 分为每人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其中,每人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含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人民币1万元);累计责任限额按每人责任限额与2007年度全市常住人口数的乘积计算,共计2430亿元。【详细】 |
| 赔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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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身故。按照每人责任限额赔付,但须扣除居民身故前已领取的该保险项下的伤残赔款及医疗费用赔款。 (二)居民伤残。按照表1规定的伤残赔付比例乘以每人责任限额进行赔付,即:伤残赔款=每人责任限额×伤残赔付比例。 (三)医疗费用支出。按照厦门市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包括诊疗项目、药品使用、住院服务费用)据实赔付。【详细】 |
| 注意事项 |
(一)要及时报案。居民可以拨打中国人保财产厦门分公司24小时服务专线(0592-95518)电话直接报案,也可向各级民政部门社区村(居)委会报告,由社区村(居)委会报案。 (二)要努力施救。遭受损失时,居民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协助查勘。 (三)申请理赔时,要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详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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