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厦门市嘉庚教育遗产保护办法》已经2024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2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文辉
2024年9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嘉庚教育遗产保护,传承嘉庚教育遗产,弘扬嘉庚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嘉庚教育遗产的保护、管理、利用以及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嘉庚教育遗产,是指承载、体现嘉庚教育思想和兴学实践,具有纪念意义、史料价值的教育场所、校园环境、社会活动场所,以及有关的文献、手稿、图书资料和其他代表性实物。
第三条 嘉庚教育遗产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整体保护、统筹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确保嘉庚教育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嘉庚教育遗产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嘉庚教育遗产保护、管理、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嘉庚教育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将嘉庚教育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嘉庚教育遗产保护机构(以下简称保护机构)负责嘉庚教育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
教育、公安、财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文化旅游、审计、市场监管、市政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嘉庚教育遗产保护有关工作。
嘉庚教育遗产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嘉庚教育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嘉庚教育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将嘉庚教育遗产保护的有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嘉庚教育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嘉庚教育遗产保护、修缮、展示、研究、交流、传承等活动。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嘉庚教育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嘉庚教育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按照规定参与有关评审、论证活动。
嘉庚教育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保护机构遴选文物保护、规划、建筑、文化、教育、史志、法律等有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八条 厦门市集美学校委员会遵承陈嘉庚先生遗愿,按照章程继承、管理和拓展陈嘉庚先生的遗业及其创办的文化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
第九条 厦门大学、集美大学、华侨大学、厦门市集美学校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责任,确保嘉庚教育遗产安全和科学合理利用。
第十条 加强嘉庚教育遗产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保护意识。
鼓励和引导台港澳同胞、华侨华人以及海外人士参与嘉庚教育遗产保护利用。
支持开展与嘉庚教育遗产有关的实践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鼓励嘉庚教育遗产所在地的学校和社区居委会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师生和居民参与嘉庚教育遗产的保护、利用以及遗产价值的挖掘、展示和传播工作。
嘉庚教育遗产所在地的居民对嘉庚教育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二条 保护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嘉庚教育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标准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嘉庚教育遗产保护规划是嘉庚教育遗产保护和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对嘉庚教育遗产保护规划进行技术性、细节性修改的,由保护机构组织修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编制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嘉庚教育遗产保护规划的特殊规定。各规划之间出现不一致的,应当以有利于嘉庚教育遗产保护的规划为准。
第十三条 保护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嘉庚教育遗产资源的调查、筛选工作,经嘉庚教育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编制嘉庚教育遗产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嘉庚教育遗产保护名录根据遗产保护需要适时更新调整。
第十四条 下列保护对象应当列入嘉庚教育遗产保护名录:
(一)集美学村尚忠楼群、允恭楼群、南侨楼群、南薰楼群、科学馆、养正楼,厦门大学群贤楼群、芙蓉楼群、建南楼群,华侨博物院主楼等嘉庚建筑以及集美龙舟池等公共配套设施;
(二)陈嘉庚墓(鳌园)、陈嘉庚先生故居、颍川世泽堂、诚毅楼、归来堂、归来园、文确楼等与陈嘉庚先生有关的建(构)筑物;
(三)承载和体现嘉庚教育思想的文献、手稿、图书资料和其他代表性实物。
第十五条 保护机构负责设置嘉庚教育遗产保护标志,并运用数字化手段,便于公众查询。
第十六条 嘉庚教育遗产保护区域分为遗产区、缓冲区,具体范围和保护要求由嘉庚教育遗产保护规划确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遗产区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应当保证嘉庚教育遗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市、区有关部门在履行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保护机构的意见。
嘉庚教育遗产保护规划应当对缓冲区的规划控制和管理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和建设容量。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嘉庚教育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对嘉庚教育遗产的遗产区、缓冲区的生态环境和历史风貌加强保护和管理,防止地质灾害、环境污染、违章搭建等对嘉庚教育遗产造成破坏。
对嘉庚教育遗产的遗产区、缓冲区的生态环境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嘉庚教育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嘉庚教育遗产的公共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定期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嘉庚教育遗产的用水、用电、用气、防火、防雷以及白蚁等生物灾害防治等情况开展检查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嘉庚教育遗产的所有权人是嘉庚教育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承担嘉庚教育遗产的日常维护管理责任。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保护机构应当指定嘉庚教育遗产保护责任人。
保护机构应当公布嘉庚教育遗产保护责任人名单。
保护机构根据需要召集嘉庚教育遗产保护责任人,会商研究嘉庚教育遗产保护中的具体问题,加强信息交流与共享。
第二十条 嘉庚教育遗产保护责任人按照要求建立嘉庚教育遗产档案,推进档案数字化建设,提升嘉庚教育遗产信息化管理和共享水平。
保护机构组织建设嘉庚教育遗产专题数据库,为单位和个人查阅嘉庚教育遗产信息、共享研究成果、开展保护利用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推进嘉庚教育遗产保护监测系统建设。嘉庚教育遗产保护责任人按照要求加强日常监测,共享监测信息。保护机构应当定期对嘉庚教育遗产保护情况进行全面监测。
第二十二条 嘉庚教育遗产保护责任人对嘉庚教育遗产进行修缮维护时,可以按照规定通过有关渠道申请补助,向嘉庚教育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申请技术支持。
修缮维护嘉庚教育遗产,应当遵循最小干预原则,市、区有关部门在履行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时根据需要征求嘉庚教育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
修缮维护嘉庚教育遗产,嘉庚教育遗产保护责任人可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采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及设备的供应商。
嘉庚教育遗产修缮维护工程预算审核参照国家、省有关文物建筑保护工程、古建筑保护修复工程预算定额执行。
第二十三条 嘉庚教育遗产保护责任人按照要求制定嘉庚教育遗产保护应急预案,并报保护机构备案。
对可能危及嘉庚教育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或者安全隐患,嘉庚教育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保护机构报告。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嘉庚教育遗产的传承与利用,应当尊重其固有内涵,挖掘遗产价值,不得歪曲、篡改。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嘉庚教育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通过举办文化艺术活动、体育赛事、研学旅行等方式,宣传嘉庚教育遗产。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设嘉庚教育遗产专题节目或者固定栏目,开展嘉庚教育遗产宣传活动。
每年的10月21日为“嘉庚教育遗产日”。
第二十六条 鼓励嘉庚教育遗产保护责任人开展嘉庚教育遗产价值的挖掘、阐释和传播活动,采取多种方式向公众提供嘉庚教育遗产信息。
厦门大学、集美大学、华侨大学以及陈嘉庚先生创办的各类学校加强嘉庚教育遗产的研究、宣传和教育,加大有关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嘉庚教育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采取下列措施,促进嘉庚教育遗产的传承利用和公众参与:
(一)统筹推进嘉庚教育遗产采取不同形式向公众开放;
(二)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厦门大学、集美大学、华侨大学、华侨博物院、陈嘉庚纪念馆等机构捐赠或者委托展示与嘉庚教育遗产有关的文献、手稿、图书资料和其他代表性实物;
(三)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对嘉庚教育遗产价值进行挖掘、研究和阐释;
(四)鼓励嘉庚教育遗产所在地的居民开展与嘉庚教育遗产保护有关的文化活动;
(五)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为公众感悟嘉庚教育思想创造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八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方式参与嘉庚教育遗产的活化利用:
(一)开展口授传承、书面传承、专题讲座等与嘉庚教育遗产有关的活动;
(二)搜集、整理、翻译、研究、出版、展示与嘉庚教育遗产有关的文献、典籍、资料和实物等;
(三)开展与嘉庚教育遗产有关的文学、音乐、美术、书法、摄影、戏剧、影视作品等创作;
(四)开发、举办与嘉庚教育遗产有关的文化体验活动等;
(五)发展有利于嘉庚教育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文化创意产业,开发具有特色的艺术品、纪念品等文化创意产品;
(六)其他有利于传承嘉庚教育遗产的活化利用方式。
嘉庚教育遗产的活化利用应当符合遗产自身合理使用要求,尊重历史事实并客观、准确阐释,优先用于文化教育事业。
第二十九条 设置具备展示、体验、宣传等功能的嘉庚教育遗产集中展示中心,传播嘉庚教育思想。
第三十条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统筹嘉庚教育遗产保护利用与旅游资源开发,促进嘉庚教育遗产保护和旅游融合发展。
向社会开放的嘉庚教育遗产,其保护责任人应当确定合理的游客承载量,按照保护要求采取适时限流、分流等措施。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讲解员、导游的培训,提供规范的讲解文本。讲解员、导游应当准确解说嘉庚教育遗产的历史文化内涵。
第三十一条 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嘉庚教育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有关品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推动与龙岩、三明、泉州等地建立嘉庚教育遗产协同保护机制,促进区域间交流合作,在嘉庚教育遗产传承利用方面加强联动协作。
第三十三条 加强与台港澳同胞、华侨华人以及海外人士在嘉庚教育遗产保护方面的联系,促进嘉庚教育思想的传播与交流。
鼓励海内外有关研究机构、民间团体通过学术活动、艺术创作、理论研究等方式,加强嘉庚教育思想交流。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已经被公布为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嘉庚教育遗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