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权益有保障 《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6月起施行
2024-03-29 07:56 来源:厦门日报

  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张珺)省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的《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本次《条例》立法亮点之一,是在全国率先针对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货车司机等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作出规定,推动政府为其提供免费的“两癌”筛查服务;增加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生育保险规定。

  保障女性劳动者特殊权益

  近年来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引发就业模式深刻变革,大量平台经济、分享经济出现,据统计,“十三五”期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8400万。但相较于普通劳动者,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缺乏保障。因此,条例在全国率先针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积极推动政府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提供免费的两癌筛查服务;增加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生育保险规定;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制定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充分听取女性劳动者意见,应当考虑女性劳动者生理特点,保障女性劳动者的特殊权益。

  减轻妇女和家庭生育负担

  《条例》针对当前的新形势,增加了生育支持和保障制度,减轻妇女和家庭生育负担,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的激励机制,多方位多举措缓解年轻人生育焦虑。

  在就业方面,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聘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聘用标准。用人单位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或者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

  避免女性弱势群体权益受损

  贫困妇女、农村妇女等是女性弱势群体,《条例》从健康体检、职业培训、就业援助、救济措施等方面,为女性弱势群体增加实实在在的惠民条款。

  针对“外嫁女”权益两头空等农村妇女权益被侵害现象,《条例》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农村土地或者山林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和股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针对女性两癌健康问题,《条例》规定政府应当每两年至少组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妇女进行一次免费的妇女常见、多发疾病检查,定期组织农村妇女进行免费的妇女常见、多发疾病检查,推动为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免费接种宫颈癌疫苗。

  亮点

  ●在全国率先针对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货车司机等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作出规定推动政府为其提供免费的“两癌”筛查服务

  ●增加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生育保险规定

  ●鼓励并支持妇女就业创业

责任编辑: 李奕佳,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