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电子邮箱被他人盗用 货款没收到反而成被告
2022-12-07 15:55 来源:厦门晚报

  厦门网讯(厦门晚报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湖法)企业电子邮箱被盗,20余万美元的货款没收到,反而还因未依约发货而成了被告。昨日,湖里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法官提醒,企业应加强邮箱安全管理,防范国际贸易诈骗。

  原告森某公司来自新加坡,从事太阳能系统安装行业。2014年1月,森某公司的邮箱收到了一份来自供货商向某公司的邮件,邮件的内容为推荐太阳能支架。双方因此开始了太阳能支架的业务往来。森某公司表示,双方平时的业务沟通主要通过电子邮件,后来他们先后多次收到变更收款账户的邮件。森某公司按照邮件提供的账户共计支付了20余万美元的货款,也收到了确认到账的邮件,于是多次催促向某公司发货。结果等了1个多月,向某公司称未收到任何货款。森某公司认为向某公司违约,因此起诉。

  而位于厦门的向某公司表示,钱款汇入的账号与公司的账号不符,经过查询,修改收款账户的邮件和确认到账的邮件发件IP地址位于境外,而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此期间没有任何出境记录,判断是邮箱被盗,可能与密码设置较为简单有关。向某公司认为,变更的收款账户均是在境外开户,存在异常,森某公司应当有所警惕并及时采取措施。双方还有电话、传真等其他通讯方式,森某公司具备充分的条件核实账户情况,但始终没有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确认,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湖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双方的交易习惯来看,一直是通过电子邮件磋商买卖各项事宜,在邮件沟通的过程中,森某公司曾就账户的频繁变更提出质疑,要求只转账至向某公司名下账户、要求向某公司提供银行资料及加盖公章的公函等。而邮箱存在“真假同时混用”的情形,邮件进行了及时的回复,内容上能够衔接,以平常人的注意力难以判断真伪。向某公司对其公司的邮箱负有管理之责,因邮箱被盗所造成的损失应另寻其他途径处理,森某公司作为善意的第三方并无过错。向某公司未发货构成根本违约,因此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由向某公司向森某公司支付20余万美元及利息。近日,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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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奕佳,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