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少年无证驾驶电动摩托车 撞人闯祸谁担责?
2024-03-29 06:30 来源:海西晨报

  厦门网讯(海西晨报记者 林燕萍 通讯员 同法宣)年满18周岁才能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然而,有一些未成年人错把无知当个性,骑着电动摩托车呼啸,甚至撞伤行人……近日,同安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家住同安的林父购买了一辆二轮摩托车,并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2022年3月,15岁的小林驾驶该摩托车外出,途经某十字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碰撞了在人行横道上步行的苏女士。小林和苏女士受了伤,车辆损坏。

  交警认定,小林负全部责任,苏女士不负责任。苏女士住院接受治疗,诊断为左胫骨上段骨折并外侧平台骨折、左腓骨上段骨折等。

  经鉴定,苏女士伤残等级为十级,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损失共计278487.45元。

  同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偿苏女士278487.45元。后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保险公司同意赔偿苏女士损失共计255000元。

  小林无证驾驶事实清楚,其系未成年人,林父不仅是小林的法定监护人,还是案涉车辆所有权人,林父将车辆交由无准驾记录的小林驾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相应过错。 因此,2023年6月,保险公司在向苏女士支付赔偿款255000元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条例规定,保险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其向交通事故受害人垫付交强险赔偿金,故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同时,保险公司在另案中通过调解确认其同意赔偿苏女士商业险金额57000元并已实际履行,视为其已自认不存在免赔事由,其现又主张依据《摩托车、拖拉机商业险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条规定享有商业三者险赔偿金的追偿权,不能成立,故由此向侵权人主张相应追偿权,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林父支付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的198000元。如小林有财产,则应用其财产支付该款项,不足部分由林父赔偿。

责任编辑: 李奕佳,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