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对簿公堂要算清母亲遗产 法官:避免因款项不明起纠纷
2024-04-08 16:00 来源:厦门晚报

  厦门网讯(厦门晚报欧璐 彭菲 通讯员 湖法)老人生前财产交由长女掌管,老人离世后,三姐妹就遗产分配问题出现分歧,二女儿状告大女儿。日前,湖里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

  案情

  母亲钱款由长女管理 姐妹因账目问题起纷争

  阿青、阿兰和阿燕(均为化名)是亲姐妹,她们的父母离婚多年,父亲也已经去世。

  2019年2月,70多岁的老母亲曾立下一份公证遗嘱,表示去世之后,名下的房产由三个女儿各得三分之一的份额。但后来,老人患病住院,其间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都是不小的开销,为此,老人与大女儿阿青商量打算卖房。于是,老人撤销了公证遗嘱,2020年3月,在阿青的帮助下,房产以328.5万元价格售出。想到今后自己的财产和支出账目都需要有人打理,老人便把这件事交给了阿青。阿青在银行开立新账户,管理售房款以及老人的部分收入,并将老人相关的收支明细在笔记本中进行记录,再交由老人签字确认。

  2022年4月,老人病逝。因长久以来老人的财产一直由阿青代为管理,涉及账目庞杂,如何划分遗产就成了摆在眼前的难题。因协商不成,阿兰提起诉讼,希望将包括售房款在内的遗产逐项分割。

  判决

  梳理老人各项收支 三姐妹各得遗产三分之一

  案件审理时,阿青表示,扣除支出,母亲的财产除了售房款之外没剩多少,她已经详细记录在本子上。阿兰则表示,母亲还有存下来的工资、出租房子的租金等,远不止售房款。作为案件第三人的阿燕则表示希望法院公正处理。

  经过对银行账户、笔记本收支记录等证据进行梳理分析,湖里区法院认定,除售房款328.5万元外,阿青自2020年4月起保管的母亲工资收入也属于遗产;出租的房屋为公租房,房屋所有权并不属于母亲,相应的房租收益涉及案外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定期存款均已到期或支取,不存在存款余额,但获得的利息属于遗产。扣除支出后,三人母亲的遗产为328.6万余元,三姐妹各得三分之一。湖里区法院因此判决阿青应向阿兰、阿燕支付各分得的款项。

  提醒

  避免因款项不明起纠纷

  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所提交的记录母亲收支明细的笔记本成为重要证据。因此,对于管理老人财产的子女或亲属,应尽到全面谨慎的义务,及时记录老人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定期与老人或老人其他子女进行确认,以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纷争,尽量避免遗产继承中因款项不明发生纠纷。

责任编辑: 李奕佳,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