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侄状告姑父:立了遗嘱又卖房 夫妻共同遗产尽量分别订立
2024-04-08 16:00 来源:厦门晚报

  ■办理遗嘱公证。 资料图

  厦门网讯(厦门晚报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思法 图/鹭江公证处提供)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共立一份遗嘱安排“身后事”会是更好的选择吗?一对老夫妻共立遗嘱在一方去世后引发纠纷,因为老人不愿再按妻子之意,将房产留给妻子的侄子,妻子的侄子认为权益受损。日前,思明区法院审理此案,法官对夫妻共同遗嘱释法提醒。

  案情

  夫妻曾共立遗嘱 将房产留给侄儿

  包爷爷和魏奶奶(均为化名)携手相伴一生,但未生育孩子。夫妻二人商量共有的一套房产日后如何处理,魏奶奶提议一起立遗嘱,把房产留给她的亲侄子小魏(化名),包爷爷同意了。2011年2月,魏奶奶的身体日渐衰退,夫妻俩叫来两位老友担任见证人。包爷爷手写遗嘱,他和魏奶奶在遗嘱上分别签下名字、日期。两位老友在见证人处签下了名字、日期。签好后,夫妻二人把遗嘱原件交给小魏保管。

  2013年7月,魏奶奶因病去世。魏奶奶去世近十年后,小魏提出要将房屋产权的一半过户至他的名下,这时他才得知,姑父于2021年将房产以630万元的价格出售。小魏起诉称,包爷爷的行为违背了遗嘱,侵害了他的继承权,要求包爷爷支付一半的售房款。

  包爷爷认为,小魏不是夫妻二人的法定继承人,所以二人所立下的遗嘱是遗赠性质。老伴去世时,共同遗嘱中属于她的部分就生效了,小魏应按照法律规定,在60日内表示是否接受遗赠中已生效的部分,否则就应该认定放弃接受遗赠。至于另一半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他有权撤销。

  小魏解释,此前考虑到姑父在世,需要房子养老居住,所以他不好意思提出过户。但是,自己一直持有遗嘱原件,也在魏奶奶去世后告诉见证人将接受遗赠。

  审理

  遗嘱为遗赠性质 侄儿有权获得一半份额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包爷爷和魏奶奶立下的夫妻共同遗嘱内容明确具体,且有两位见证人见证订立过程,是二老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小魏并非包爷爷和魏奶奶的法定继承人,该遗嘱为遗赠性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接受或放弃遗赠需向何人作出表示,向公证机构或者见证人表示均有效。

  庭审过程中,见证人李奶奶(化名)出庭作证,确认小魏在魏奶奶去世后曾向其表示过接受遗赠。小魏没有直接向包爷爷主张权利的原因也具有合理性,应认定小魏对于遗赠中已经生效的部分明确表示接受,房产中属于魏奶奶的份额属于小魏的合法权利。包爷爷出售房产损害了小魏的合法权益。小魏有权要求按售房价格的一半获得赔偿。

  据此,法院判决包爷爷向小魏支付一半售房款即315万元。

  说法

  订立共同遗嘱 应进行明确约定

  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夫妻共同遗嘱,又称夫妻合立遗嘱,它是指夫妻双方为了处分共有财产而共同订立的同一份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未对夫妻共同遗嘱进行明确规定,但通常情况下,共同遗嘱是在遗嘱人都去世后才全部生效,如果一人去世另一人尚在世,一般认定遗嘱部分生效,只能处置已去世一方的财产份额。

  法官建议,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尽量分别订立遗嘱处分本人遗产,如坚持选择订立夫妻共同遗嘱,应对共同遗嘱的生效进行明确约定,比如在一方死亡后即生效或双方死亡后才生效,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遗嘱、变更撤销范围等。此外,还要注意遗嘱形式要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的规定。

  链接

  遗嘱公证当事人 近四成为60周岁以下

  如今,一些市民选择以公证遗嘱的方式安排“身后事”,避免日后的家庭遗产继承纠纷。

  记者从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了解到,2019年至2023年,5年来共办理公证遗嘱9000余件。从办理的数量上看,2023年相比2019年增长了1倍多,且2023年60周岁以下的遗嘱公证当事人占比近38%。此外,遗嘱处分的财产更加多样化,过往主要是以房产和股票为主,如今还出现了对知识产权、网络虚拟财产等的处分。公证员分析,这与社会大众法律意识增强及财富增长息息相关,而且较为年轻的当事人接受新事物快,更愿意用法律解决家事。

责任编辑: 李奕佳,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