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第二天就摔骨折还被告知是打"黑工" 能拿到赔偿吗
2024-05-07 12:11 来源:厦门日报

  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海法宣)上班第二天就摔成粉碎性骨折,还被告知打的是黑工。徐某担心,自己能否拿到工伤赔偿。近日,海沧法院发布这起案件。

  2022年2月底,徐某在林某的安排下进入某项目工地工作,隔天徐某在工作时受伤,共支出医疗费近14万元。就医过程中,某工程公司与介绍人林某共垫付医疗费11万余元。2022年9月,厦门市人社局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徐某为某工程公司招用的杂工,并确认徐某为工伤。两个月后,厦门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上述工伤认定书中认定徐某为某工程公司招用的杂工系事实有误,但维持该认定书的工伤认定结果。

  次月,海沧区劳仲委作出裁决,徐某与某工程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10月解除;某工程公司应支付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合计近11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徐某和某工程公司就劳动关系、工伤责任范围等问题争执不下。某工程公司表示,林某因人手不足雇用徐某,让徐某冒用其原有的其他施工人员认证信息进入案涉场地施工,徐某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并非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工程公司将案涉工程劳务部分违法分包给案外人,徐某提供劳务,但未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某工程公司须对案涉事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此外,根据规定,在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或实行承包经营等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均为用人单位或其他具有类似地位的主体。某工程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林某,徐某受林某雇用并因工受伤,其有权请求某工程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终,海沧法院作出判决,某工程公司与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某工程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3万余元;驳回某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某工程公司在收到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厦门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双方的主要分歧在于对“工伤保险责任”一词的理解。徐某作为林某招用的工人,与某工程公司虽不具备形式上的劳动关系,但某工程公司作为徐某提供劳动的实际受益人,根据规定,二者之间存在拟制的劳动关系。

  而相关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由非用人单位的主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旨在保护劳动者因工伤亡后获得医疗救治与经济补偿的权利。如果拟制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一般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无法获得相同的工伤保险待遇,则变相鼓励了企业通过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降低用工成本,不利于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责任编辑: 吴郁莹,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