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后没住就不交物业费?法官说法
2024-05-10 07:54 来源:厦门日报

  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思法宣)业主买房后没有如期入住小区,也没有使用小区的设施,更没有享受过物业的服务,物业费可以根据实际居住情况少交或者不交吗?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一起案件。

  汪女士(化名)买了某小区的一套房子,房子登记在她名下。起初3年的物业费,一直是汪女士的丈夫老陈(化名)向物业公司缴纳,老陈过世之后,汪女士就没有再交过物业费。物业公司因此将汪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她向公司支付这几年的物业费。

  汪女士认为,她买了这套房子后从未实际入住过,也从未享受过物业服务。“我虽然长期不在本地,但曾到物业公司登记过联系方式,却从未收到过物业公司发送的催缴通知。况且老陈去世前,物业费一直都有交,即便要补交物业费,也应该要打折。”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汪女士作为业主,应当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汪女士因房屋空置而要求减少物业费缺乏合同依据。且汪女士承认老陈去世后确实没有再交过物业费,故法院判决汪女士应向物业公司支付老陈过世后的物业费。

  法官说法

  未接受服务 不是拒付费理由

  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物业公司的核心义务在于提供物业服务,而业主的核心义务是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该服务并非针对某个特定业主或特定房屋提供服务。物业公司已经提供相应服务的,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而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公司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进行相关公示。

责任编辑: 吴郁莹,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