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乡村振兴的工作方案》
2022-12-19 14:59 来源:厦门网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厦门市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乡村振兴的工作方案》

  近日,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乡村振兴的工作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乡村振兴的工作方案》公布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服务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继续巩固、完善、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以科技助力乡村振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让广大科技特派员把论文写在田野大地上”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才下沉、科技下乡、服务“三农”,进一步服务乡村振兴,以实际行动和工作成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继续在建强队伍、搭建平台、精准对接、创新服务等方面大胆创新和探索,不断总结我市推行科技特派员“下派制”和“平台制”的经验,聚焦服务“三农”,助力乡村振兴和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 加强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

  (一)强化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政治引领。依托党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开展科技特派员培训,强化思想政治教育,提升专业技术能力,拍摄若干部优秀科技特派员助力乡村振兴视频,在“厦门市科技特派员综合服务网”上展播,动员更多科技人员和各方面力量投身“三农”工作。每年至少组织1次“下派制”科技特派员集中培训。各区加强对科技特派员的指导,每年至少组织2次交流对接活动。

  (二)完善科技特派员分级服务管理机制。鼓励和支持“下派制”和“平台制”科技特派员、市区两级科技特派员等不同类型的科技特派员组成团队科技特派员,联合开展创业和技术服务。鼓励建设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推荐符合条件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申请认定为省级工作站。

  (三)进一步充实科技特派员队伍。根据农业农村发展需要,鼓励港澳台技术人员、国外专家、挂职基层的博士选调生、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人员注册备案为“平台制”科技特派员。有针对性引进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加入我市科技特派员队伍,增强智力支撑。

  (四)充分发挥区级科技特派员队伍作用。各区立足本区“三农”发展需求,充实区级科技特派员队伍,科技特派员服务范围实现本区行政村全覆盖,服务领域实现一二三产业领域全覆盖。思明区、湖里区科技特派员队伍侧重服务二三产业领域,以工业科技特派员为主。

  三、聚焦服务乡村振兴

  (五)建设科技特派员创新服务载体。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分别建立 2-3个有代表性的科技特派员创新服务载体,经评审通过的,每个项目可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资助。科技特派员依托载体可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成果展示、技术培训、技术推广、人才培养、创业辅导等服务,更好地服务我市乡村振兴。

  (六)鼓励青年科技特派员服务“三农”。支持青年科技人员,特别是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和企业的青年科技人员发挥职业专长到农村开展创业服务,联合打造“一村一团一品一员”的青年科技特派员队伍。支持青年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协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和涉农企业等。

  (七)发动女科技特派员服务乡村振兴。推动“碳汇+女科技特派员联盟”厦门小分队建设,进一步壮大队伍。通过组织开展各种特色活动,凝聚广大女科技特派员力量,探索建立女科技特派员服务长效机制,为乡村振兴贡献巾帼力量。

  (八)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紧密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化科技创新资源有效供给。各镇(街)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每年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不少于10次;及时掌握“三农”需求,组织“平台制”科技特派员开展技术服务不少于20次,推广若干个新技术、新产品,促进先进适用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乡村产业振兴发展。每个“下派制”科技特派员工作小组一年内需完成2个(含)以上的科技特派员工作典型案例,通过媒体或科特派综合服务网进行报道。

  (九)助力乡村生态文明建设。以生态环境友好和资源永续利用为导向,支持科技特派员为农民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发展绿色经济、改善人居环境、加强乡村生态保护与修复提供技术服务,促进美丽乡村加快建设。

  (十)助力东西部协作。每年选派若干名科技特派员到我市对口帮扶地区开展科技服务工作,精准对接、指导对口帮扶地区,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为对口帮扶地区提供科技服务。

  (十一)开展闽西南合作。从资金、技术、项目、人才等方面支持三明市、龙岩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鼓励我市科技特派员到三明市、龙岩市开展技术服务和产学研合作。

  四、落实利益共同体支持政策

  (十二)建立科技特派员利益共同体和科技特派员收入备案制度。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被选认为科技特派员后,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与服务对象合作结成利益共同体,报市、区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科技特派员在兼职服务期间领取服务对象给予的合法报酬或从利益共同体获得的合法收益,归科技特派员个人所有,不受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科技特派员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所在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三)完善利益共同体扶持政策。鼓励各区引导科技特派员建设创新服务载体,并通过吸纳若干名个人科技特派员参与建设,构建利益共同体;利益共同体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技特派员与乡村振兴方向),评审时予以倾斜支持。鼓励各区按照利益共同体对经济社会发展所作贡献给予奖励。

  (十四)保障利益共同体健康可持续发展。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担任科技特派员服务期满后,在利益共同体所持股份不受身份改变等因素影响,向所在单位报告后,可依法依规继续持有股份,确保利益共同体持续稳定发展。

  五、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十五)支持科技特派员乡村创业。鼓励和支持科技特派员深入乡村开展创业和技术服务,带领农民创办、领办、协办科技型企业、科技服务实体或合作组织。鼓励各区政府通过设立风险补偿金、贷款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各类金融机构设立“科特贷”。将绩效突出的科技特派员创业项目纳入科技特派员后补助、创业补贴等范围。

  (十六)完善科技特派员岗位聘任。到基层一线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特派员,保留原职务职级,岗位晋升与所在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选派期间工作业绩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考核奖励的主要依据。对业绩突出的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

  (十七)完善科技特派员考核评价。“下派制”科技特派员一年任期满后,由镇(街)政府(办事处)、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科技局分别给予任期鉴定意见,最后鉴定表放入个人档案。各区科技主管部门需充分听取镇(街)分管领导及科特派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部分组员的意见,结合平时表现和个人总结,提出建议等次,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建议等次为优的人数占当期所在区总人数比例不超过45%。由市科技局审定等次,等次为优的人数占当期总人数比例不超过30%。对审定等次为优的科技特派员,其所在单位给予当年度考核优秀,不占所在单位的优秀档次比例和名额,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

  (十八)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鼓励支持科技特派员将职务科技成果、专利优先优惠转让给所创办或服务的企业。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项目,允许科技特派员和所在单位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使用权和转化收益,探索赋予科技特派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科技特派员(团队)、主要贡献人员、担任领导职务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或奖励,按现行政策执行。

  六、强化组织保障

  (十九)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党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领导,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各方参与的科技特派员工作格局,完善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摸清基层对科技特派员的需求,根据需求做好科技特派员匹配工作。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科技特派员的属地管理职责,做好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落实科技特派员的工作经费保障。市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增强部门合力,及时协调解决科技特派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区要明确镇(街)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保工作有人抓、问题有人管、责任有人担。各镇(街)要加强科技特派员工作体系建设,确保科技特派员政策在“最后一公里”得到落实。

  (二十)强化资金保障。通过市级科技特派员扶持资金,支持“下派制”和“平台制”科技特派员工作、科技特派员创新服务载体建设以及新时代坚持和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相关的其他工作。鼓励各区设立区级科技特派员扶持资金,建设区级科技特派员创新服务载体,引导科技特派员与本区农户、农业合作社、企业等各类经济体,深入开展产学研用等合作,通过资金入股、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服务、流通服务等多种形式形成利益共同体。

  (二十一)加大宣传推广。深入挖掘和广泛宣传科技特派员扎根农村基层一线创业创新、带领农民群众增收致富的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科技特派员的良好氛围。鼓励各区通过星级评分等形式,对优秀科技特派员予以通报表扬,激励更多科技人员投身乡村振兴事业。

责任编辑: 廖文焱,赖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