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场监管局2024“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期)
2024-12-10 15:52 来源:厦门网

  一、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市食尚乐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11月1日,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厦门市食尚乐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通过餐饮外卖平台开设“陶陶居酒家”网店提供服务,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开展反食品浪费宣传;上线餐食未标注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诱导、误导下单分量远超食量。当事人证实因“量大优惠”经营理念,店内常出现食品浪费现象,网店页面显示“分量大”“吃不完”等消费者评价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思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且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6日,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网络巡查发现当事人在同一网店再次上架的餐食商品详情页面均未标注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思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后仍有顾客评价“吃不完”内容且当事人仍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开展反食品浪费宣传,线上线下均未设置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4月19日,思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市湖里区清石园茶叶店销售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茶叶礼盒案

  2024年11月7日,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厦门市湖里区清石园茶叶店销售礼盒包装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茶叶产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6日,湖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湖里区清石园茶叶店销售有某款茶叶产品,其礼盒包装长度平均值282mm,宽度平均值201mm,高度平均值51mm,礼盒空隙率79.76%,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GB23350-2021》,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在销售该款礼盒包装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茶叶。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款茶叶4盒,进价55元/盒,售价100元/盒,截止案发尚未售出。当事人购进该款茶叶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资质等相关材料。

  当事人销售礼盒包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茶叶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购进茶叶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湖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三、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9月30日,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5月22日,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当事人生产的原味肉松添加了维生素E,超出国标GB276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2024年5月29日,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达到抗氧化、提升肉松口感的目的,累计购入270g维生素E产品,作为食品添加剂加入其生产的原味肉松产品中。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2014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肉松不属于维生素E作为食品添加剂时允许使用的食品品种范围。虽然经抽样检测,并经专家论证会论证,被检肉松中所含的维生素E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因货值金额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规定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24年9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灭火器案

  2024年4月8日,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某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灭火器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3月20日,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湖南省株洲市公安机关通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明知涉案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为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下,分4批次向湖南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购进5741瓶,进货总金额174000元,冒充合格产品用于日常销售活动。2024年3月21日,同安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上述灭火器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均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对外销售1866瓶,销售总金额56891.51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等有关规定,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五、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赣味鲜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翔安分公司变相强制收取餐位费案

  2024年4月18日,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厦门赣味鲜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翔安分公司变相强制收取餐位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4日,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纸质菜单上写明“餐位费M:2元/个”。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采用前台点单方式在电脑点餐平台上录入菜品信息,消费者先下单后结账。当事人在点餐平台中将“餐位费M”(消费者所使用的一次性餐具和茶水费用)设置为必选项,按照2元/人的标准收取费用,导致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无法自主选择所需的服务,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案发后当事人已进行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翔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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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奕琦,衷文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