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场监管局2024“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期)
2024-12-10 16:20 来源:厦门网

  一、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6月4日,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厦门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7月,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举报人提供一份《检测报告》,显示其向当事人购买的两批次果冻检出“双辛酰基酚丁”。2023年8月17日,思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3月起,委托福建省南靖县、东山县、南安市以及广东省蕉岭县4家公司生产案涉果冻,并在淘宝网、抖音平台开设3家网店,主要面向亚健康状态者、有减肥瘦身需求的特定人群进行网络销售活动。截至案发,当事人通过网络销售方式售出案涉果冻1192185盒,货值金额达1030余万元。其中,共有9批次、共计12737盒的涉案果冻检出含有“酚丁”类物质(双丙酚丁、双辛酰基酚丁、双环己甲酰酚丁);售价均为89.9元/10盒,货值金额11.45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思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二、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市湖里区方炎光水产店销售掺杂掺假螃蟹案

  2024年4月29日,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厦门市湖里区方炎光水产店销售掺杂掺假螃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705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6日,湖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筐内螃蟹均捆绑绳子。现场随机抽取螃蟹称重,菜蟹含绳总重5.75公斤,其中绳重0.75公斤,菜蟹净重5公斤,捆绑绳重量占菜蟹自重的15%;膏蟹含绳总重5.5公斤,绳重1.05公斤,膏蟹净重4.45公斤,捆绑绳重量占膏蟹自重的23.6%。上述菜蟹进货价125元/斤,销售价150元/斤;膏蟹进货价160元/斤,销售价180元/斤。案发后,当事人现场销毁上述螃蟹的捆绑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销售掺杂掺假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湖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三、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红秀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虚假交易方式作虚假宣传案

  2024年6月28日,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厦门红秀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虚假交易方式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自2019年8月开始,当事人为了提高其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红秀才保健品专营店”的竞争实力,通过在百度搜索来的QQ并进行联系,登录对方提供的空包网,在空包网上进行刷空包。当事人组织员工到拼多多网店“红秀才保健品专营店”下单,并把在空包网上购买的订单物流号输到后台完成虚拟发货,构成虚假交易订单。通过上述方式,当事人在短时间内大幅度提升产品销量,进而获得竞争优势。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刷单148万单,每单价格0.5元左右,当事人虚构交易的非法经营额约为74万元。

  当事人通过空包网购买虚假物流单号并产生虚假的商品交易,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集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四、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市海沧区某鞋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3月15日,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海沧区某鞋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1月27日,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摆放有用于销售的标称“Timberland”“New Balance”“Puma”等50余种品牌鞋靴13148双。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鞋靴的合法来源。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辨认),上述鞋靴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已超过五万元,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等有关规定,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五、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市同安区捷超摩托车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14日,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厦门市同安区捷超摩托车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4辆、罚款1.3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7日,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存放有14辆违法加装后车架的“爱玛”TDR4253Z电动自行车,导致其外形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的车辆外形简图不一致。经查,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为当事人自主购进,进价为660元/辆,拟定售价为950元/辆,货值共计1.33万元,至案发时尚未售出。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产品的行为。依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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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奕琦,衷文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