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超期服役”的燃气表,牵出出租屋里的安全隐患。一次“自作主张”的更换,竟让租客被扫地出门、押金难退……当安全刚需遇上房东禁令,法律该如何守护那份“烟火气”下的公平?近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集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25年7月,燃气公司向某小区全体业主通知该小区的管道燃气表具已超过法定使用有效期限,存在安全隐患,将为该小区免费更换燃气表。
租住在该小区的小王得知后即向房东反馈情况,房东告知小王不需要更换燃气表。然而第二天燃气公司上门更换时,小王发消息给房东没有得到回复,其便未阻止燃气公司更换燃气表。
当晚,房东得知燃气表被更换后与小王发生争吵,第二天便解除合同,将小王赶走。因押金2800元未退还,小王诉至法院。
房东认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得很清楚,租客不能私自更换房屋内的设施,且其在前一天已经明确告知租客不要更换燃气表,现在更换了新的燃气表,其还要支出额外的费用更换配套的管道,所以押金不能退。
租客小王表示,燃气公司是免费更换的又不是收费,而且燃气表已经有十几年未更换了,存在安全隐患,住着也让人不放心,结果房东不仅赶她走还不退押金。
法院判决
集美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出租人对房屋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向承租人提供符合租赁用途的房屋并保持房屋适合正常居住使用的状态。案涉房屋存在燃气表超过使用年限、未使用燃气专用软管、管线不规范暗埋、暗封等燃气安全隐患问题。房东作为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和出租人,应当确保用于出租的房屋具备安全用气的条件,及时排除燃气隐患,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小王虽然未按房东的要求阻止燃气公司更换燃气表,但是更换老旧燃气表是为了防范燃气安全事故、保障社区公共安全,故小王的行为并不具有不正当性,因此房东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构成违约,应向小王返还2800元押金。
阿集说案
租赁合同的成立,对房东与小王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房东单方解除合同需有法定或约定事由。更换燃气表既没有损坏房屋,也不影响正常居住,不构成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房东因不满燃气表更换而解约赶走小王,属于无正当理由的单方违约。同时,押金的性质系为履约担保,并非房东可任意支配的款项,房东无权随意扣留押金。
法律保护契约自由,但契约自由的前提是不损害他人及公共利益。燃气安全,一头连着千家万户烟火日常,一头系着公共安全。一次心存侥幸、一处细节疏漏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面对威胁租客生命、财产安全的燃气隐患,房东应当将排除燃气隐患、保障社区公共安全放在首位,故房东不允许更换老旧燃气表行为本身即具有不正当性,不能作为单方解除合同的合法理由。(集美区人民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 张琳,衷文珑